现在很多人成立香港公司,在香港做生意,如果申请香港分公司成立时,需向香港公司成立处呈交下列文件:


1-外国公司的公司成立证书,公司章程及组织细则,或等效文件(经核正副本)。

2- 公司董事及秘书名单,与及有关的个人资料。


3-获授权代表有关外国公司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件及通知的驻香港人员名单。(注:专业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可出任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人。)


4-如有关外国公司为公众公司及其注册所在地的法例规定其必须公开账目,则申请登记时需出示该公司最近期财务报告表(经核正副本)。


如果已登记分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称在香港经营,而香港公司成立官认为该名称与已在本港登记的另一间公司相同,或令人误解有关公司在香港的业务性质而引致公众受到损害,该分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更改名称,换上可接受的经营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