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说发票,箱单是由离岸公司开出,提单shipper是工厂 这样可以吗 客户可以清关吗

网友解答



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LZ可以参考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quote]原帖由 [i]ivycbx[/i] 于 2009-6-22 22:34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7223672&ptid=1970219][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例如说发票,箱单是由离岸公司开出,提单shipper是工厂 这样可以吗 客户可以清关吗 [/quote]

[color=Red][b]这个操作没有问题,可以的。[/b][/color]
可以按照LZ所说的方法操作!
这样是可以操作的............

[[i] 本帖最后由 超毅咨询 于 2009-6-23 09:39 编辑 [/i]]
[font=楷体_GB2312][size=3][color=Blue]当然是可以的,提单可以做背书,相当于离岸的直接开据,对于清关是没有影响的。[/color][/size][/font]

[[i] 本帖最后由 vincent_yyf 于 2009-6-23 09:25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ivycbx[/i] 于 2009-6-22 22:34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7223672&ptid=1970219][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例如说发票,箱单是由离岸公司开出,提单shipper是工厂 这样可以吗 客户可以清关吗 [/quote]

可以不一致
回复 #1 ivycbx 的帖子

[color=Magenta][b]可以不一致!如果您做一个转提单的动作,就是把提单上的发货人改成您离岸公司的名称!这样有利于您保护国内客户信息![/b][/color]

[[i] 本帖最后由 toppoklee 于 2009-6-23 08:54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ivycbx[/i] 于 2009-6-22 22:34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7223672&ptid=1970219][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例如说发票,箱单是由离岸公司开出,提单shipper是工厂 这样可以吗 客户可以清关吗 [/quote]
顶一个,箱单,发票出成是离岸公司的,这个没问题.
主要就是提单,提单可以叫货贷出成是离岸公司的抬头
提单如果是代理出口公司或是工厂的抬头,这样对清关是没影响的.
[size=5]发票卖方与提单shipper可以不一样吗
例如说发票,箱单是由离岸公司开出,提单shipper是工厂 这样可以吗 客户可以清关吗[/size]


[size=4][color=Navy][b]没有什么问题.

发票和箱单只是出口报关的时候用的,shipper完全可以写工厂的名字.

只是报关单是那个发货单位最好还是不要填,就填一个经营单位(外贸公司)就行了.

客人提货的时候用你们公司抬头的发票和箱单加上shipper是你们公司的提单就可以提货了.


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color][/size]

[[i] 本帖最后由 kinsir83 于 2009-6-23 00:32 编辑 [/i]]
[size=5]发票卖方与提单shipper可以不一样吗
例如说发票,箱单是由离岸公司开出,提单shipper是工厂 这样可以吗 客户可以清关吗[/size]


[color=Navy][size=4][b]“工厂报关时整套资料的抬头包括印章当然是工厂的,

这些资料里卖方用工厂,买方用自己离岸公司”,

意思是报关资料可以用离岸公司作为买方,

出提单的时候,收货人就填自己客户的资料,

报关时工厂为卖方,离岸是买方;

给客人清关的正本提单也就是真正的提单SHIPPER为离岸,

收货人为你的客人;提单正本工厂是看不到的,

所以客人资料不会泄露给工厂,

但你要自己PS把提单的SHIPPER改成工厂,

收货人为离岸公司,这个PS后的复印件是给工厂核销退税用的,

因为提单并不是核销退税所需要的必要文件,所以就算是假提单也可以操作


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eyes 于 2009-6-23 00:09 编辑 [/i]]
[size=4]发票卖方与提单shipper可以不一样吗
例如说发票,箱单是由离岸公司开出,提单shipper是工厂 这样可以吗 客户可以清关吗[/size]


[color=Navy][size=4][b]一个是出口资料这块,这是客人看不到的,主要有报关单,出口商业发票,核销单等,这些个文件抬头必须一致,

国家规定谁出口谁就负责收汇核销及退税,这个实事求是就好了,不可能也没必要作假。

再一块是客人可以看到的单据,主要是目的港清关资料了,包括提单,产地证,箱单和商业发票,

有时根据客人要求还会有一些乱七八糟的申明等文件。首先是提单,仅供客人提货,SHIPPER没有特殊规定,

可以乱填甚至可以是个虚构的公司名,但CONSIGNEE和NOTIFY PARTY要根据客人指示,

通常也就是客人的公司名和客人指定货代。[size=4][color=DarkRed][b]然后是箱单和发票抬头,这个是客人清关用的,

两者的卖方和买方要分别保持一致[/b][/color][/size],[color=Black][size=5][b]其中卖方可与提单的SHIPPER不一致(看具体国家清关要求),[/b][/size][/color]

买方是与提单的CONSIGNEE还是NOTIFY PARTY一致,或者都不一致,这个需要与客人确认,不能主观臆想。

产地证,抬头EXPORTER正常情况是要与出口方也就是报关单上的抬头保持一致,现在有很多公司代办产地证,


如果你想显示的公司无法办理,代办公司可以帮你办理一份抬头为“代办公司 VIA 你公司”的产地证,

费用一百左右,至于CONSIGNEE,逻辑上不与提单冲突即可。以上单据处理方式不适合做信用证,

在信用证情况下一切单据按信用证要求处理。[/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lzlwu 于 2009-6-23 00:25 编辑 [/i]]
核销一般不出示提单,只要是给海外客户入口进关用的.大多客户还是直接发货人直接写自己的香港公司的.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以香港公司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转口贸易的操作:
假设你的上海公司主要的客户来自美国,给到你现在有一笔100万美金的服装定单,假设这批服装的成本是60万美金,那么你上海公司可能有两种情况1)有自营进出口权,本身也有工厂,可以自产自销的2)没有进出口权,在国内工厂采购好后,全部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先说第一种情况,原先的操作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双边贸易,上海公司直接上海报关出口后,美国收到货以后直接T/T回国内,那么暂不计其他成本,你上海公司就会有一个40万美金的利润,会以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不计其他应课税,税收已经很高,另外,中国仍旧有外汇管制,即使企业有进出口权,有美金帐户,给到它,也是有限额的,额度会按照你的出口额来确定,也就是说超过美金帐户额度的外汇打进来,仍旧会结汇成人民币,承受结汇损失,相反,进口付汇时,支付超过帐户额度的美金出去,也是要通过向银行购汇来实现,那么一进一出,给到企业一年下来的结汇损失也是很大的。现在如果你有香港公司,那么首先你可以用香港公司的名义接下美国客户这100万美金的定单,因为你的香港公司本身不涉及生产,那么它就向上海的公司做一个采购的动作,相当于“洋行”,也就是中间商的角色,采购合同的金额一般不能低于60万美金的成本,否则就会牵涉到一个反倾销,这边假设是70万的采购合同和上海签,那么合同的问题清楚后,大家就会考虑贸易当中的物流和资金了,先说物流,货的走向仍旧是上海发往美国,具体的操作你上海公司有进出口权,首先拿着他和香港公司的合同去报关,很多人会问,我的货是从上海买给香港,可以直接运去美国吗?这里我们要给客户解释清楚,我的合同上面指明收货地点是美国的某个港口,只要你指明,去海关报关是没有问题。因为我把我的货运去那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个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去海关申报好你货物的产品、数量、价值、运到那里,原产地证书后,全部文件齐全了以后,你这个货物才能够交给船务公司,来帮你做个SHIPPING的动作。没有这些东西,船运公司是没有人敢接这个单的帮你运走,没有报关就是走私,所以在你找船运公司之前,你要去做好整个报关的程序。报关完交给船运公司,你货运到码头口,船运公司装船集装箱,上船,买保险,开船,运走。那么船运走的时候,船运公司有个收货单交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把单据速递给美国。但是因为这些单上面所有签收的单位都是香港公司,所以这个时候他必须做一个背书的程序(或直接?海?SHIPPING改成香港九可以了,提?就不需要再背?,??操作?在最多),那么,客户要是问,那我的货要是去到香港改提单那不是很麻烦?其实这是不需要的,这个货不去香港,这个香港公司是你自己的,这个改提单其实就是你自己改。我自己把提单一改做个背书,背书后我把单据速递给美国,美国客户到时候去码头就能收货。

关于海外公司后续的管理~操作~银行问题可以加我MSN/QQ或者直接参见FOB最佳帖子: [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
[color=DarkGreen][size=5][b]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客户可以清关的。

我们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相关问题欢迎咨询。 [/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midun999 于 2009-6-22 22:49 编辑 [/i]]
[color=Red][size=4][font=Times New Roman][b]可以不一致的,核销时很多地区都是不需要提单COPY件,这样提单SHIPPER写离岸公司也没有关系。有些地区核销比较严格,需要提单COPY件,那么提单SHIPPER就要写工厂了。提单出了就不可以再把SHIPPER涂改掉的,船公司也不会允许再帮你写份提单,这样的话风险太大。所以如果SHIPPER写工厂,CONS写你离岸公司,你收到后可以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你客人,这样对方就可以去提货了。

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LZ可以参考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b][/font][/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anielmll 于 2009-6-22 22:40 编辑 [/i]]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quote]原帖由 [i]ivycbx[/i] 于 2009-6-22 22:34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7223672&ptid=1970219][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b][size=4]例如说发票,箱单是由离岸公司开出,提单shipper是工厂 这样可以吗 客户可以清关吗[/size][/b] [/quote]

   
[b][size=4][color=Blue]   可以的没有问题!提单只是你客人提货之用,你客人那里清关并不需要。所以你让货代公司直接提单SHIPPER出成是工厂的都行,只要最终受益人是你客人就行,这样他就可以提货了。[/color][/size][/b]


[b][font=宋体][size=4][color=Red]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LZ可以参考[/color]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color=Red]关于离岸公司操作、管理等信息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大家:[/color]  [url]http://bbs.***.com/thread-890655-1-11.html[/url][/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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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6-22 22:51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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