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说明
作者: admin | 来源: | 点击: | 发布时间: 2011-06-22
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说明
凡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本地公司,均须提交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但根据公司条例批344A条当作为不活动的私人公司,则获豁免提交周年申报表,香港的本地有限公在公司成立周年日后42天内必须主动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周年申报表”应由公司一董事或秘书亲笔签署。提交“周年申报表”时一并提交资产负债表、董事报告等。若一直不提交”周年申报表“,四年后公司将被剔除(即吊销)。
如周年申报表未有在订明时限内提交,公司、每名董事、秘书及经理可能会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最高可处罚款50,000元,如持续失责,帽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元。此外,有股本的公司如迟交周年申报表,亦须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用。
公司须按照本通知书的规定,就该项失责行为作出补救,并於本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28天内,将尚欠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正确的每年注册费用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否则注册处会经裁判法院向公司提出检控而不再另行通知。详细了解,欢迎来电,020-3489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