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签证是指在德国居留期间可以受雇工作的签证。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须拥有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作为总公司派往在德中资机构工作的雇员,应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应递交的文件有:同雇主签订的包括收入和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注明居留期限的雇主邀请函等。

根据《居留法》工作签证应得到联邦劳工部的批准。只有同雇主签有劳动合同才有获得签证的可能。除了工作签证,外籍人士还需要在准备去工作的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许可。这个劳动许可只允许外籍人士在所聘用的公司工作。但下列人员不需申请工作许可:
(1)在德不受薪的培训人员,且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
(2)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高级代表,或人合公司的合伙人;
(3)保留在国外居留的外国人、一定期限内在德从事安装、调试、维修或监造的人员;
(4)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